附證明才能賣粉圓 從賣場查起
中央商情網/
13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013年5月28日電)販售粉圓、肉圓等澱粉製品的餐飲店,6月1日起應出具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或「切結書」,先從大賣場、名店開始稽查。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區管中心主任潘志寬今天說,原則是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芋圓、地瓜圓、豆花、粉粿等8項澱粉食品的業者,6月1日起都要出具安全證明。為保險起見,販售其他澱粉製食品,儘量也請供應商出具安全證明。
潘志寬解釋,安全證明的形式是順丁烯二酸的「實驗室檢驗報告」或「切結書」,由上游供應商提供給下游餐飲店家。
他說,這3天,衛生機關持續追查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源頭,清掃漏網之魚, 6月1日起,下游業者未出具安全證明,現場改善仍不合格者,一律要求產品下架,並檢驗產品,直到證實安全才能重新販售。如未附證明且檢驗不合格者,衛生機關將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6萬到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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