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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授權水利機關進封閉空間檢查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3.05.28 00:00
立法院院會今天(28日)三讀通過「水利法增訂第93條之6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等管理,在認為有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實施檢查,被檢查者不得拒絕,否則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許多隱匿在工廠內的違法水井大量抽取深層地下水,危及國土安全,但現行水利法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進入工廠內檢查,形成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漏洞。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增訂水利法第93條之6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的管理,認為有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進行必要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非法抽取地下水破壞地下水層,危害社會大眾的公共安全及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這項立法。他說:『(原音)非法抽取地下水不僅是造成地層容易下陷,而且造成地下水層容易被破壞,造成地下水層空洞化,然後有毒的廢棄物跟廢水就會容易流入,我們覺得這部分有其公共安全的利益在裡頭,因此我們對這樣的立法是持肯定的態度。』

新增條文也規定,若被檢查者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說明,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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