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隱匿在工廠內的違法水井大量抽取深層地下水,危及國土安全,但現行水利法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進入工廠內檢查,形成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漏洞。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增訂水利法第93條之6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或地下水鑿井業的管理,認為有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規定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進行必要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非法抽取地下水破壞地下水層,危害社會大眾的公共安全及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這項立法。他說:『(原音)非法抽取地下水不僅是造成地層容易下陷,而且造成地下水層容易被破壞,造成地下水層空洞化,然後有毒的廢棄物跟廢水就會容易流入,我們覺得這部分有其公共安全的利益在裡頭,因此我們對這樣的立法是持肯定的態度。』
新增條文也規定,若被檢查者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說明,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