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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高官腐敗 近9成受賄

中央社/ 2013.05.27 00:00
(中央社台北27日電)專門研究腐敗問題的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田國良最近在接受大陸官媒專訪時透露,他研究103名副省部級官員以上中共幹部腐敗個案,有近9成受賄,僅6人死刑、27人死緩。

田國良接受中共中央黨校機關報學習日報專訪時說,他2010年申請「省部級幹部腐敗案例研究」課題,剖析1980年代來移交大陸司法機關處理的103個副省部級以上中共領導幹部腐敗案例。

他指出,從罪名來看,受賄者居多,達89例,比例達8成6;其次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11例;其中,一人多罪的有28例。

從量刑來看,田國良表示,死刑6例、死刑緩執行(死緩)27例、無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約占已判案例的53%。

他比較,和改革開放前期相比,高官每例平均涉案金額由人民幣幾萬、幾十萬元,發展到平均每例過千萬,其中最高涉案金額達1億9573萬元;涉案面由主要局限於經濟領域,發展到不僅向權力集中、資金密集、利潤豐厚、競爭激烈的經濟領域各個層面延伸,而且觸及司法、組織人事領域。

田國良指出,從地區和系統看,這103個案例中,地方占75例、大陸中央機關15例、中央銀行6例,其他中央國有企業7例。

他說,整體來看,經濟發達地區高官腐敗案發率高於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央企業、銀行金融系統、鐵道系統、公安司法系統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高官腐敗案例相對較多。這說明,誰掌控公共權力資源多、公共權力運作空間大,腐敗機率可能越大。

從職務來看,田國良表示,案發前擔任副省長或直轄市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的居多,有21例,其次是省人大副主任共12例、省或自治區政協副主席7例。其中,有4例曾屬「黨和國家領導人」,且有3例曾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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