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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視野:原民中學與閩客中學之間

立報/本報訊 2013.05.27 00:00
■Tunkan Tansikian近年來,每當地方縣市政府有意成立原住民族中學時,都顯得困難重重,各界質疑聲浪不斷。其中一種質疑常如此呈現:「如果要設原住民族中學,那麼是不是也要設閩南、客家或甚至新移民高中,這樣才比較公平?」既然要設,就應該每個族群都有,這種說法乍聽之下似乎頗有道理,好像如此才公平。但如果我們深入思索原住民族中學政策背後的法理基礎,就會發現前述說法恐怕誤解了族群平等理念。首先必須要暸解,地方政府之所以推動設立原住民族中學,是有其法源依據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1條指出:「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據此,政府有責任履行此一規定,以落實對原住民族的此一權利保障設計。那麼,為什麼只有原住民族擁有這些權利項目,閩南或客家族群卻沒有呢?這種某族群擁有,但其它族群未擁有的差異權利設計,究竟公平還是不公平?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且讓我們先以性別平等議題為類比。不同性別獲得的東西都一模一樣才叫公平嗎?這得視議題而定,譬如在公廁性別空間規劃上,若一味主張所使用空間均應相同,這反而不公平。其理甚明,男女需求不同,公平與否不在於所分配實體空間大小一模一樣,而在於解決需求機會是否平等。於是前幾年建築法規進行相關修訂,儘量分配女性較多比例的如廁空間,以滿足其特殊需求。此後,女性擁有比男性更多的如廁空間,我們不會說是不公平的,反而要說這是女性同胞應有的權利。換言之,不同群體是否受到公平對待,不在於是否拿到了一模一樣的東西,而在於彼此的重要需求是否能有平等的機會獲得滿足,這就是差異權利設計之真義。回到《原住民族教育法》前述規定,除了就學權益之外,促進民族文化之傳承,為興辦原住民族學校的重要任務。此一權利設計對原住民族而言極為重要,其原因在於,除了某些位處原鄉的部落國小能維持高比例的原民學生群體,尚有機會實施較完整的民族教育;但是到了中學階段(尤其是高中職),大部分原民生都散布於各校,難以實施民族教育,形同剝奪原住民接受民族教育的權利。原住民族中學之設置,無非就是要解決此一困境。聚集一群有意願的原民生,除了研讀一般學科,同時透過相似背景學生集中一地,便於施以民族教育。但同屬漢族的閩客族群有前述困境嗎?嚴格來說,現有學校制度,尤其在課程內容,基本上就是極偏向漢文化而設計。國語文無非是漢語文,歷史也是主流族群史觀述事,換言之,現有課程其實就是在進行漢民族教育,現有學校本質上就是漢族學校。走筆至此,各位讀者可以自行思考,前述困境有在閩客族群身上發生嗎?如果此一問題想清楚,閩客族群是否也有權要求政府設置專屬學校,答案就很清楚了。(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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