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新聞小辭典─優先購買權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3.05.27 00:00
優先購買權係指不動產出售時,其他權利關係人,可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根據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土地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同持有人得主張其優先購買承購。

根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持有人如欲共同持有的不動產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相同的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主要是為了保障共有人的權益。換言之,當土地或房屋處於共有狀態時,當共有人要出售這些房產,其他共有人有權利請求以同樣條件、優先買下,但若共同持有者未在10天內表明欲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視同放棄。

若當優先購買權發生競合時,按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出售時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7條:耕地出售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及承典權。

以之前華固建設以22.9億元搶下信義區D1菜園土地時,最後卻由富邦集團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讓華固空歡喜一場。另外,知名的房產大戶劉媽媽,曾經欲買下台北市復興南路SOGO商圈約百坪市場土地時,最後也是因半路殺出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的菜販主張「優先購買權」,硬生生粉碎房產大戶購地美夢。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