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在民國89年間與張姓女子離婚,但仍與前妻與兒女同住,羅男自99年起另與43歲孫女交往,兩人在100年3月間到台中地方法院公證處完成結婚公證,並辦理公開結婚儀式及宴客。
因羅男一再推拖,羅、孫兩人遲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未完成。羅男向孫女指稱,他須照顧生病的前妻,無法與她同住。
羅的前妻張女發現前夫與孫女兩人結婚照片,要求羅男與她復合,搶先與羅男登記結婚,恢復羅男元配的身分。
羅男與張女復合後,將事實告知孫女,孫女傷心與羅分手,兩人因發生性關係暗結珠胎,孫女離開傷心地,生下1子獨力撫養。
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到台中市政府寄發給羅男的「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核定通知書,發現有異,追查發現丈夫姦情。
張女提出羅男戶籍資料及孫女所生嬰兒的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等資料,向警方控告孫女與丈夫通姦,涉妨害家庭罪。
羅男及孫女在偵辦期間均辯稱,兩人發生性關係受孕是在羅、張辦理二度婚姻登記前。經檢警追查嬰兒的出生證明及孫女生產的婦產科發現,受孕期應在羅男及孫女分手初期。
台中地院法官以孫女因變故而與羅男分手,分手初期與羅男發生性關係而觸法,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依妨害家庭罪判處徒刑2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