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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訂重要濕地禁止行為

中央商情網/ 2013.05.2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013年5月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濕地法草案,禁止在重要濕地上游投放化學物品等,並設罰則,但關鍵條文保留送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在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污染物等。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有禁止從事行為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不過,濕地定義與重要濕地廢止等關鍵條文保留送協商。

濕地定義部分,協商版規定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海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官員表示,這是漁民養殖牡蠣重要作業場所,並涉及專用漁業權,可能產生法律競合問題;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說,養殖或養蚵是濕地明智利用,沒什麼影響。

至於重要濕地廢止規定,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行政單位主張有廢止規定。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則說,可在變更規範中處理;前親民黨籍立委張曉風也說,明智搶救、利用,不違背濕地法精神,不廢止是尊重濕地原來樣貌。

至於張曉風在委員會參與討論,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俊俋受訪表示,張曉風長期關心濕地法,雖已不是立委,仍邀她列席,表達民間人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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