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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服貿細節當前不適公佈

中央社/ 2013.05.27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7日電)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今天表示,服務貿易協議經文字核對後,預計在下一次兩岸兩會會談時簽署,但為避免生變,協議簽署前,相關細節不會對外公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上午與經濟部次長卓士昭於陸委會主持「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服務貿易協議背景說明會」。

卓士昭在會中指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將包括協議文本、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內容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一般國際間服務貿易協議或自由貿易協定(FTA)服務貿易的架構及內容外,考量台灣業者關切、兩岸特色及協議執行力等因素。

但卓士昭說,為避免生變,相關細節在協議簽署前不會對外公布。

他表示,服貿協議雙方原則上給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但不適用於雙方現有的不符措施或修改;雙方也不可新增更多限制,且必須逐步減少消除這些不符措施,不設時間表。

此外,雙方應遵守有關法規透明化的規定,即時公佈並提供相關訊息,如有例外,則參照WTO的規範。

協議也規定雙方在執行影響服務貿易措施時應公正客觀,針對業界關注的「潛規則」問題,雙方也為核照要求等法規措施訂定應遵守的原則;雙方另參照WTO及一般FTA規定,設計非強制性的片面或相互認許機制。

卓士昭指出,特定承諾表包括商業、通訊、營造、配銷、環境、健康與社會、觀光與旅遊、娛樂文化與運動、運輸、金融服務等;雙方將考量各自情況,做出市場開放承諾,降低市場准入障礙、擴大業務範圍、提供更便利化措施。

雙方也參考WTO服務業漸進式自由化精神,於條文中約定未來可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就服務業市場進一步相互開放進行磋商。

不過,雙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做出開放承諾。

此外,卓士昭說,服貿協議中,針對服務提供相關業者需先向所在方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享有協議的優惠待遇;且若有台商在協議生效前,已在大陸從事相關服務業經營,想由合資變獨資,或擴大經營時,同樣可以申請證明,享有協議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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