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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販嬰健全收出養制度 未經合法不得辦媒合服務

台灣好新聞/ 2013.05.27 00:00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27日表示,為防止販嬰事件發生及健全收出養制度,法律已禁止私下合意收養,且未經合法許可而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將可依法處以罰鍰6萬元到30萬元。

社會局指出,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關係,也就是旁系血親6親等以內和旁系姻親5親等以內的收養、夫或妻收養一方的子女,也就是再婚配偶的繼親收養這兩種例外的情形外,其他無血緣關係的收出養案件,一定要委託政府許可的合法機構或團體辦理,其過程需先行評估有無出養的必要性,並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原則,且提供收養人親職準備課程、相關評估等以幫孩子找到最適合的家,而這些機構或團體依法可以向收養人收取費用。

社會局呼籲民眾要建立正確的收出養觀念,無論想要出養或收養孩子的人,都必須找合法的機構或團體幫忙,民眾不能再彼此任意處理孩子收出養的問題,以保障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及收出養人雙方的權益。

社會局表示,民眾如因有困難無法自行養育子女,想將孩子送人收養,可先至各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尋求協助,以評估提供經濟或其他扶助等社會福利服務,讓孩子得以在自己的家中成長。若仍有意出養孩子,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已委託天主教善牧基金會露晞服務中心辦理收出養服務業務,可洽詢電話2344009,相關資訊亦可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查詢或洽電話2991111-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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