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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1千賠6千 男再判7年2月

中央社/ 2013.05.26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王姓男子帶美工刀強盜女店員單獨顧店的檳榔攤,得手新台幣1000多元,事後雖賠償6000元,仍被法院判刑7年2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工作不穩定、缺錢花用的王姓男子,去年8月11日凌晨騎車行經台南市某檳榔攤時,發現僅有1名女店員單獨看顧,於是身穿藍色雨衣、戴口罩,佯裝想購買飲料。

王男趁店員轉身拿飲料時,隨即以持美工刀抵住對方肩膀,搜刮1500元及零錢盒後,拉下口罩想親吻女店員,所幸女店員拿出切檳榔的檳榔刀防身,王男才趁機騎車逃離。女店員報警處理。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王男於凌晨時分,持美工刀進入僅有女性1人單獨看顧的檳榔攤內強盜財物,得手財物後還作勢想親吻被害人,目無法紀,審酌他強盜所得非鉅,且已賠償被害人6000元並達成民事和解,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高法院陸續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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