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一審獲輕判7年4個月,且貪污部分無罪,讓社會譁然,三位法官為了自清因此特別申請法官評鑑,究竟林益世收賄是屬「法定職務」,亦或是「實質影響力」? 到底司法官判決時是否必須兼顧國民法感情,刑事法學專家同時也是真理大學法律系的吳景欽副教授受邀至關心台灣司法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週日(5/26)晚間六點到七點,從國內外不同的貪污判例,分析林益世案法官判決的合理性,及透過這個案例如何提升人民的司法素養及落實法官判案的公平正義。吳景欽副教授提到,法律人常在書裡看到正義女神圖騰,她一手拿天秤一手拿劍,天秤代表公平,劍就代表懲罰,但很重要的是她的眼睛是矇起來的,意義是不管王公貴族或販夫走卒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但是另一層更深的意義是法官審理案件不用去考慮大家的法感情,就是很單純的依法審判。關於林益世涉貪案,吳景欽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不採用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力」說,而是回到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因林益世是行政院祕書長,屬幕僚性質不能決定爐渣的契約,不是靠他吹噓就有法定的職權,所以他收的錢是沒有貪污的對價,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而是以對陳啟祥的恐嚇取財被定罪。吳景欽表示他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有什麼問題;但是他提到林益世可以在這個案件裡面受到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的待遇,但其他人或大家不認識的NOBODY,有一天如果成為被告的話,是否法官會以同樣的原則處理,才是問題所在;因為目前的檢察官或法官,在偵查庭對處理大部分的案件,都未遵守罪刑法定,然後胡亂擴張解釋,因此造成有罪推定多於無罪推定。吳景欽副教授比較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牽涉的洛克希德案,與日本官房長官的收賄案,前者田中角榮有實質影響力,後者則比較像林益世案沒有實質影響力,但是最後兩個案都是以收賄罪判決,他提到司法如果沒有一個很客觀的基準,就會變成因人而異,好似在投骰子和玩俄羅斯輪盤,今天如果碰到的法官比較嚴謹,就會如林益世案的合議庭判全部無罪,但如果碰到像前總統陳水扁那樣的合議庭,就會讓被判受苦刑,這樣就如大家講的「台灣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這是讓大家無法接受司法有公平正義的主因。吳副教授提到,拉丁的法院有四個字「法官不語」, 意思是法官判有罪無罪的理由都寫在判決書裡,不必判決書出來後,還要對媒體或民眾說明為什麼要這樣判,如果一個判決事後都要去做解釋,那表示這個判決有問題。他提到台灣法官因為太在意民眾的想法跟國民情感,所以林益世案三位法官竟然自請評鑑,他提到當時看這個判決問題並不大,認為三個法官不會因為這個判決被送評鑑,可是當他們作了一個自請評鑑的動作後,三位法官就違反了「法官不語」的原則,表示對自己沒信心,這個是很糟糕的事,這也是他對三位法官無法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