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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座宋宗儀 收賄重判12年

自由時報/ 2013.05.2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16年前偵辦賄選案卻收賄300萬元,最高法院昨重判宋1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追繳犯罪所得300萬元定讞。

此外,宋宗儀被查出收賄500萬元,縱放殺人案被告,但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以證據不足判他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有再詳盡調查必要,昨撤銷此無罪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審理。

另涉收500萬縱放殺人犯

最高法院昨重判現年57歲的前檢座宋宗儀,是近年司法官貪污被判得較重的一人,也是宋本人被判刑定讞須第二度入獄案,相當罕見。

對此,法務官員指出,宋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任職期間,涉縱放槍擊要犯黃村,98年10月間,被最高法院依「濫權未予追訴罪」判刑2年半徒刑而全案確定。

宋宗儀是於86年偵辦賄選案時,原本要拘提涉賄選的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但因王的兒子找人行賄宋300萬元,宋同意王等到總幹事遴聘作業在86年3月4日完成後,讓王自行到案。最高法院支持更二審判決見解,昨駁回宋的上訴而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對宋宗儀另被控收賄500萬元,縱放殺人案被告王川銘,卻遭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判無罪,判決認為有多項疑點應該釐清,因此昨撤銷無罪判決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三審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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