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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巨擘科技與荷商飛利浦公司間權利金給付案經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宣判

中央商情網/ 2013.05.24 00:00
日  期:2013年05月24日公司名稱:巨擘科技(8053)主  旨:本公司與荷商飛利浦公司間權利金給付案經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宣判。發言人:邱丕良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上訴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3號2.事實發生日:102/05/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86年6月與飛利浦公司簽訂CD-R授權契約(此係聯合授權契約包含飛利浦及 SONY、太陽誘電),並繼續支付至第三季,即因契約之計價方式有違法疑慮而未再 支付,飛利浦公司於89年第一季終止本公司授權契約,並訴請依合約給付86年第四 季至88年第四季之權利金。

(請參閱本公司97/8/18、98/3/27、98/4/23、98/10/19、100/12/29、101/06/15重

大訊息)(2)智慧財產法院於102年5月24日更(二)審判決(此為二審):

A.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日幣23億3,196萬3,530元及如附表1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B.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C.其餘上訴駁回。

D.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99,其餘百分之1由

被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更(二)審之判決與原判決日幣23億5,385萬及月

息2%差別不大。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非終局判決,本公司於收到判決書後將聲明上訴,以爭取

公司應有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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