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本公司97/8/18、98/3/27、98/4/23、98/10/19、100/12/29、101/06/15重
大訊息)(2)智慧財產法院於102年5月24日更(二)審判決(此為二審):
A.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日幣23億3,196萬3,530元及如附表1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B.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C.其餘上訴駁回。
D.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99,其餘百分之1由
被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依法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更(二)審之判決與原判決日幣23億5,385萬及月
息2%差別不大。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非終局判決,本公司於收到判決書後將聲明上訴,以爭取
公司應有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