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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成敗 關鍵在主任仲裁人

中央社/ 2013.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4日電)法界人士指出,聲請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和「不公開」,但主任仲裁人卻是仲裁制度下的關鍵,也成了另一層隱憂。

南開科技大學校長陳猷龍涉捲入新北市一起工程仲裁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陳猷龍在庭訊時表示依專業仲裁,否認收賄。

曾經參與仲裁案件的法界人士指出,因仲裁過程不對外公開,不少政府機關和民間業者在訂定合約時,會將仲裁條例納入規範,避免發生爭議時必須對簿公堂,不僅損了面子又失了裡子。

另外,法界人士指出,相較於曠日費時的法院審理程序,仲裁庭必須在6個月內做出判斷,最多只能延長1次3個月,且一旦做出仲裁判斷即等同於判決確定,除非有仲裁法第40條規定情形,才能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因此法界人士形容仲裁人有「類法官」的稱號。

但法界人士也強調,仲裁雖有「快速」和「不公開」的優點,但「主任仲裁人」卻可能受外界誘惑做出違反專業的判斷,當雙方各選任一名仲裁人時,兩造時常達成一種「巧妙的平衡機制」,彼此互相監督意味濃厚,在一票對一票的情況下,主任仲裁人成了關鍵人物。

法界人士說明,在主任仲裁人多為法律專業的情況下,只要任何一方調查他的背景,就可能從外圍透過關係尋找主任仲裁人的「恩師」或「指導教授」等人,以利誘或師生關係慫恿主任仲裁人做出有利於己的判斷,成了仲裁制度下的另一層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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