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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配息監理有差 金管會否認

中央社/ 2013.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4日電)金管會表示,對境內外基金應如何配息並沒有強制性規定,是回歸投信公司依基金屬性而定之,並要在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載明配息項目,揭露風險,沒有內外不一致情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現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影響本金的情形有二,其一是採固定配息政策,投信為維持固定配息率,可能在利息收入或資本利得減少情形下,導致配息組成裡來自本金。

另一種情形是,基金利息是收入配息但扣除相關費用,也有導致配息來自本金。

金管會參考國外規定,要求境內外基金於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時,必須在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字體顯示「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等文字;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時,並區別揭示「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等警語。

金管會要求,投信事業要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的股利或基金行政管理費用等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閱,並揭露在公司網站,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配合產品特性,除持續要求投信公司或總代理人必須充分揭露配息可能涉及本金的資訊,並強化銷售端投資人風險告知義務外,同時投資人也應注意配息非報酬率,評估基金投資的風險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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