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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電玩案 員警股東羈押

中央社/ 2013.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4日電)北檢偵辦賭博電玩店案,聲押兩報記者、3名員警及1名擔任國會聯絡人的李姓股東。台北地院今裁定3名員警及李男羈押禁見。

另外,法院裁定自由時報記者黃其豪、聯合報記者許聲胤無保釋放。

檢調偵辦地下賭博電玩案,昨天搜索、約談許聲胤、黃其豪及員警黃裕源、葉正良、邱春茂、賭場股東並擔任內政部國會聯絡人的李俊諺及妻子郭姓女子等人到案。

檢察官經漏夜訊問後,除郭女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其他6人均在今天上午遭聲請羈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後認為,黃裕源、葉正良、邱春茂涉犯9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嫌疑重大。

北院認為3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所犯法條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卷證資料,被告3人與其他被告、共犯有勾串之虞,予以羈押禁見。

許聲胤、黃其豪部分,北院認為2人所為是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行為期間自100年2月間起至同年6月29日止,依當時所施行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並不處罰,依法無從羈押,予以無保釋放許、黃2人。

北院指出,依羈押聲請書所載,李俊諺被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但他被控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法院認為應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的行為,因此不處罰。

李俊諺被控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他雖否認相關犯行,但依卷證資料仍認定有逃亡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因此予以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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