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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金投資公共建設?許忠信:保險法規定不得跨業經營

NOWnews/ 2013.05.24 00:00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台聯立委許忠信今(24)日表示,保險公會及行政院有意將保險基金用於投資公共建設,並以行政命令做為法依據,屬於違法行為,因為依保險法第138條規定,保險業不得跨業經營,否則當投資高風險事業出現鉅額虧損時,保險人保單將成為廢紙。

許忠信說,金控法與保險法對於金控、保險業投資其他產業有相關限制,另外,同一人持有金控或保險業股權上限及大股東也有適格性審查規範。保戶繳納保費後獲得保單,如同存戶將款項存在銀行後取得存單,同樣是吸收大眾款項,聚存很多大眾資金,清償能力若是受損,受牽連的也是保戶與存戶,因此,保險業介入其他產業經營的空間,其實應受相當限縮。

許忠信說,金融集團有特殊的傳染風險,即集團成員於集團內不同型態的風險會相互移轉。因為集團成員之間有財務聯繫;而大眾若認為該集團為一整個經濟個體,單一公司發生狀況時,會連帶造成對整體集團的信心危機;若是一般企業擁有金融機構為其子公司,風險傳染的可能性則更高。

他說,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規定,即所謂之BOT(Build–operate–transfer),operate乃經營之意,保險業經營公共建設即違反保險法第138條不得跨業經營之規定。

許忠信說,保險業者雖然稱其可不自營,而委由他人經營,或依公司法第185條出租重大或全部營業之規範為之,但仍違反保險法第138條的主要立法意旨,在於系統性風險管控,也就是著眼於「虧損」二字,而非如何「經營」,若生虧損,將由全體保險人承受損失,保險制度終將被拖垮。

他認為,金管會若以核准方式,突破保險法第138條「保險業不得經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之限制,是忽略同法第三項但書:「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金管會縱使核准,也僅能就與保險業務相關者為之,而公共建設顯難與保險相關業務掛勾,因此不可行。

許忠信強調,依保險法第138條規定,保險業不得跨業經營,必須專注於保險事業。然而公共工程BOT之建造與營運與保險毫無相關,政府顯然不應將保險基金運用於公共建設之投資。法有其位階,低位階不得牴觸高位階法規範,「法律」之法位階高於「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與之牴觸者,無效。若行政院執意以行政命令准許保險基金投資於公共建設,將違反保險法第138條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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