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本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並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籲,民眾騎乘自行車仍應遵守交通法規,除不得行駛無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號誌之人行道外,闖紅燈、穿越快車道、行駛快車道、逆向行駛及酒後騎乘自行車也是違規行為,當前本局已列為重點取締項目,以維道路人、車安全,減少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