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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空污專責人員設置功能,避免異常操作及排放

大成報/ 2013.05.24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環保署已公告三批次「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於今(102)年度除加強執行固定空氣污染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外,亦要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全程參與及配合現場查察,讓專責人員能確實了解自廠之製程空氣污染特性及防制設備操作條件,避免因操作或維護不當,造成空氣異常排放,影響環境空氣品質。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目前本縣列管之公私場所中,應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者共6廠、甲級專責人員者共38廠、乙級專責人員者共131廠,經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專責人員外,其應執行之相關業務包括: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申報污染源之資料、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與監督依許可內容操作等。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並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如報請核准者,僅可延長至6個月,代理期滿前應完成遞補,逾期未完成遞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及同法第62條之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呼籲,「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落實專責人員設置制度外,因環保法令常會隨實際狀況進行增修,專責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環保署舉辦之在職訓練,以充實法令知識及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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