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目前本縣列管之公私場所中,應設置空氣污染專責單位者共6廠、甲級專責人員者共38廠、乙級專責人員者共131廠,經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專責人員外,其應執行之相關業務包括: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申報污染源之資料、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與監督依許可內容操作等。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並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如報請核准者,僅可延長至6個月,代理期滿前應完成遞補,逾期未完成遞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及同法第62條之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呼籲,「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落實專責人員設置制度外,因環保法令常會隨實際狀況進行增修,專責人員應依規定,參加環保署舉辦之在職訓練,以充實法令知識及專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