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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茶花屬說明 註冊商標受阻

中央商情網/ 2013.05.2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3年5月23日電)維他露公司註冊「御茶園(雙)茶花」商標,遭黑松公司提起異議,經濟部因而要求智財局重新決定。最高行政法院今判維他露敗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維他露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以「御茶園(雙)茶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出產茶花綠茶的黑松公司提起異議失敗後提起訴願,經濟部因而做出要智財局重新決定是否讓「(雙)茶花」註冊的決定。

維他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指出,御茶園已是著名商標,他們長期以來投注廣告行銷的深度及廣度,足以讓消費者產生「(雙)茶花」是「御茶園」品牌的印象。此外,「(雙)茶花」是自創的字詞,並非業界通用的茶飲成分,具後天識別性。

經濟部主張,瓶身上「(雙)茶花」與「2倍茶花使用」產生直接聯想,即指「2倍茶花」之意,難以認知「(雙)茶花」是識別標識。

經濟部認為,依市面上各茶花飲料包裝及消費者對茶花飲料的認知,僅會認為是「茶葉製成的飲料」,並當作商品成分來理解,並非把「(雙)茶花」當商標認識。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智慧財產法院認定,認為消費者身處各類茶花飲品市場,易將「(雙)茶花」聯想為商品成分,維他露無法證明「(雙)茶花」已成為識別標幟等,判決維他露敗訴定讞,維持經濟部的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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