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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固建設:公告本公司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契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23 00:00
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05/23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甲方)。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日起共計七十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1)本公司需替甲方興建辦公廳與學員宿舍,並整建現有財訓所及其附屬設施。(2)另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基地部分空間之七十年使用權,並應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返還地上權標的,並向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地上權塗銷登記及地上建物消滅登記。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為甲方代建部分應於簽約後1.5年內取得相關建照,整建部分應於簽約後2年內取得整建許可,並應於取得相關建照後3.5年內取得使照。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本公司營收。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本公司營收。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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