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媽媽的女兒剛滿14歲,民國100年5月間在網路上認識邱男,沒幾天兩人就上床了,吳媽媽提告後,邱與其母在法庭上哀求,女兒也叫邱「老公」,吳媽媽忍痛接受20萬元和解,相信邱是真心與其女兒交往,讓他有獲得緩刑機會,但附帶協議要邱簽署「三不條款」。
「三不條款」包括不得未經吳媽媽同意往來;外出不得晚於晚間9時回家;女兒22歲前不得結婚、同居及懷孕,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邱同意而簽署。
雙方簽下協議書不久,吳媽媽就發現邱買手機給女兒用,女兒後來離家出走,邱還隱瞞女兒去處,兩人每日少則10餘通、多則數十通電話及簡訊,通話時間長達5、600秒,且常是半夜3、4點,嚴重影響女兒的心理及生理成長,請求依和解協議書給付違約金200萬元。
邱稱,少女會離家皆因吳媽媽管教過嚴,少女曾以「精神虐待」來形容,少女母親曾罵稱「妳隨便與人上床與路邊母狗有何不同」、還曾要以500萬賣給被告等,重創少女心靈。
法官調查,邱確有未經原告同意而與少女交往,還申辦手機給少女,違反協議,但審酌違約程度不嚴重,酌減違約金為100萬元,且從原告起訴日101年7月14日起核算延遲利息,年利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