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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小女友 違反「3不」賠百萬

自由時報/ 2013.05.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2歲邱男在網路認識剛滿14歲少女,被少女母親控告後,與少女母親簽下「三不條款」以換得緩刑。但邱後來又私下與少女約會,少女母親認為邱違約,請求邱給付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法官認為邱確有違約,但程度不嚴重,判決違約金酌減為100萬元。

吳媽媽的女兒剛滿14歲,民國100年5月間在網路上認識邱男,沒幾天兩人就上床了,吳媽媽提告後,邱與其母在法庭上哀求,女兒也叫邱「老公」,吳媽媽忍痛接受20萬元和解,相信邱是真心與其女兒交往,讓他有獲得緩刑機會,但附帶協議要邱簽署「三不條款」。

「三不條款」包括不得未經吳媽媽同意往來;外出不得晚於晚間9時回家;女兒22歲前不得結婚、同居及懷孕,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邱同意而簽署。

雙方簽下協議書不久,吳媽媽就發現邱買手機給女兒用,女兒後來離家出走,邱還隱瞞女兒去處,兩人每日少則10餘通、多則數十通電話及簡訊,通話時間長達5、600秒,且常是半夜3、4點,嚴重影響女兒的心理及生理成長,請求依和解協議書給付違約金200萬元。

邱稱,少女會離家皆因吳媽媽管教過嚴,少女曾以「精神虐待」來形容,少女母親曾罵稱「妳隨便與人上床與路邊母狗有何不同」、還曾要以500萬賣給被告等,重創少女心靈。

法官調查,邱確有未經原告同意而與少女交往,還申辦手機給少女,違反協議,但審酌違約程度不嚴重,酌減違約金為100萬元,且從原告起訴日101年7月14日起核算延遲利息,年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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