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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案再審 吳乃仁洪奇昌發監喊卡

中時電子報/陳界良、馬瑞君/台中報導 2013.05.23 00:00
民進黨前祕書長吳乃仁擔任台糖董事長期間,被控接受前立委洪奇昌關說,低價出售台糖土地,各被判刑三年十月、二年四月確定。經提出再審,台中高分院以部分證據漏未審酌,廿二日裁定再審,停止吳乃仁、洪奇昌等同案五人的刑罰執行。

同案被告春龍公司總經理潘忠豪已在五月六日入監服刑,台中地檢署昨天下午緊急發出釋票到台中監獄放人;台糖月眉副廠長呂鈺玫原被通知五月廿九日到案,檢方也緊急停止執行。

一嫌已服刑 檢發釋票放人

台糖資產處處長劉柏誠原訂五月廿四日由台北地檢署執行,吳乃仁、洪奇昌改由宜蘭地檢署執行,三人均還未到案,台中檢方也緊急先傳真停止執行裁定書,正式書面裁定將後補。

針對吳乃仁、洪奇昌等提出的再審之訴,台中高分院昨天審結,裁定吳乃仁等人被訴背信罪部分,開始再審,即原二審判決確定的刑責無效,回復到一審判決後的上訴狀態,並停止相關刑罰的執行。

台中高分院指出,承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月眉糖廠產業股長黃秋坤、台糖資產處土地管理組承辦人王新富,雖曾上簽呈給吳乃仁指出,春龍公司欲購的土地公告現值六.二億元,公告現值加四成總價八.七億元,市價則約七.八億元,但只是作為台糖內部參考。

低估難認定 背信判決無效

承審法官認為,台糖將這項價格資料提供給春龍公司,作為研析購地的可能性,而非先行單獨通知春龍公司標售底價,不屬出售土地的估價階段,且台糖出售土地還要經初估、複估與核估程序,黃、王兩人也不是估價小組的成員,不能以此作為有罪的證據。

承審法官並指出,吳乃仁在九十二年十月廿八日核定底價、報經濟部備查後,在十二月離職,由於後來出售時,已超過核定標售底價的有效期限六個月,台糖重新評估後認為地價未波動,延長期限,仍依原底價售出,兩次核定的底價都相同,難以認定底價有低估的情形。

此案一審判決指出,洪奇昌長期受潘忠豪家族贊助,潘忠豪明知洪與吳乃仁關係密切,為取得霧峰工業區等多筆台糖土地,九十二年五月間,經洪安排與台糖董事長吳乃仁見面,台糖土地向來「只租不售」,潘忠豪要求「轉租為售」,吳乃仁當場同意。

吳指示承辦人研究將土地讓售給春龍,單獨提供底價給春龍參考,並讓潘取得「優先購買權」,春龍最後以六.二億多元購得土地。

定讞裁定停止 檢:相當罕見

台中地檢署表示,案件已經定讞,其中一個被告並已發監執行,卻臨時裁定停止執行的案例相當「罕見」,未處理過類似案件。

至於一般案件提出再審並獲同意的機率有多少?有無類似案例?台中高分院庭長、發言人吳火川僅表示,沒有統計數字,手邊也沒有相關資料。承審的庭長也拒絕受訪,僅透過書記官長對外表示,他不宜單獨對外發言,他所要表達的意見都在裁定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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