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案件准予再審,法官根據刑訴法四百卅五條規定,同時裁定吳乃仁、洪奇昌停止刑罰執行。如蘇建和三死囚,當初獲准再審,也是為合議庭法官裁定停止死刑執行。
不過,吳乃仁、洪奇昌二人能否啟動再審,目前還有變數,因為,依法檢察官若表示不服,可在收到裁定書後三日內提出抗告,亦即,二人是否能重新審理,取決檢察官會不會提出抗告;還有抗告提出後,最高法院的認定結果。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就司法實務來看,由於裁准再審的合議庭,就是未來負責重新審理工作的合議庭,所以,一般有罪確定案件,一旦獲准再審,通常代表未來獲改判無罪機率很高;縱使未獲改判無罪,也很可能獲得比原來刑度要低的刑期。
聲請再審,必須有六大理由,包括原判決所憑的證物被證明是偽證或變造情形;證人的證詞、鑑定或通譯是虛偽不實;判有罪確定者,是被人誣告、誣陷;參與偵查、審判的檢察官、法官收賄瀆職;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認定應該判無罪等。
其中,再審能夠成立的理由,實務上最多的案例就是以有新事實、新證據成立再審。再審可成分兩類,第一種是有利判決有罪確定者。例如蘇建和三死囚案,當初就是在判決死刑確定後,於八十九年獲准再審,最後纏訟廿一年,三人才獲判無罪確定。
第二種就是不利於當事人,原來獲判無罪,但有理由證明無罪判決應撤銷。如曾喧騰一時的前台北縣警局刑事小隊長林安順,十六年前在警匪槍戰中殉職,審判到最後卻「找不到真凶」,一度獲判無罪的凶嫌李得陽,經高檢署聲請再審後,更審被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