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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有條件延溫泉改善期

中央社/ 2013.05.22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2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溫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地方政府認為需時間復建,溫泉業者可延長改善期,但不得逾3年。

現行溫泉法規定,在溫泉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但經依溫泉法公告劃設的溫泉區,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延長改善事項及期限。延長改善期限不得逾3年。

經濟部長張家祝表示,目前既有溫泉業者是535家,已有238家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在緩衝期7月1日屆滿前可再增加141家,一共是379家,約有70%溫泉業者可符合規定。

他說,修法通過後,可透過地方政府衡酌個別溫泉土地狀況,經相關程序了解確實可改正、補正,且無地質災害問題,只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核定公告後,將規定業者改善期限及該通過的改善事項。

另外,經委會也初審通過,野溪溫泉所在地縣(市)政府應定期監測及揭露野溪溫泉水質,並在野溪溫泉附近標示野溪溫泉水質狀況,對於水質不佳且有危害民眾身體安全之虞的野溪溫泉,應限制民眾前往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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