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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旭電業:代重要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2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5/2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泗陽萬旭電子元件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之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00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因應營業週轉的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7992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83985.計息方式:本金按利率6.5%,按季計收6.還款之:(1)條件:依約定條件為之(2)日期:依約定條件為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8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5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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