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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不得騎在人行道 信義區設人車共道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3.05.22 00:00

騎單車環保又健康,越來越多人以自行車代步,但與行人發生擦撞、與汽機車交織等危險意外層出不窮。其實腳踏車屬於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不得行駛於人行道上,通過路口時也應根據行車號誌燈行止。

於現行交通法規中,自行車係屬「慢車」,慢車行駛路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並依規定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

台北市交工處表示,考量淨寬2公尺以上的人行道,在行人服務水準與道路環境等條件允許下,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並於路段起點設置「人車共道、行人優先」標誌牌,以規範其行駛路權。

以信義計畫區市府大樓周邊為例,已於96年設置完善的自行車道路網,採用人車共道方式規畫自行車道,人行道寬度4公尺以上的路段,則設有自行車專用道,自行車騎士可以放心騎乘。

此外,紅燈停、綠燈行,騎乘自行車通過號誌化路口時,應依據行車號誌燈行止;交工處目前針對部分路口試辦自行車專用號誌,包括羅斯福路3段316巷口,羅斯福路4段90巷口,松智、松壽及松智、松高路口東側等4路口。

交工處指出,單車騎士通過設有自行車專用號誌路口時,應依據自行車號誌行止,至路口地面所繪設的自行車穿越道線,也應根據指示穿越路口,路口如無自行車號誌燈,則須和一般車輛一樣,依據行車號誌燈號通行。

交通局呼籲單車騎士,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靠右側路邊行駛,除自行車專用道屬自行車專用通行空間外,人行道如設有人車共道的標誌,自行車方可騎乘於人行道上,以免和行人發生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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