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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依法不能支持關係人任董事

中央社/ 2013.05.2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1日電)不少金融股將召開股東會,外界關心具董監題材的股東會、壽險業投資情形,以及是否會進行投票。金管會今天指出,根據保險法規定,壽險業不能支持關係人擔任董監事。

外界關心金融股今年召開股東會,其中金融機構或壽險業投資具有董監改選題材的金融機構。外界也關心,開發金今年董監改選,公民營之爭格外引人注意,以及開發金與中國人壽的關係,中壽是否參與投票或介入經營權之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保險法對於壽險業的投票權有相關規定。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能夠行使投票權,支持關係人或關係人的董事、監察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董事、監察人;保險業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可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況處分。

金管會表示,壽險公司是否出席股東會,以及行使投票權,不一定要事先向金管會回報,但一定會經董事會通過,並留有紀錄、書面資料,金管會如果想要進一步瞭解實際情況,可向保險公司詢問。

金管會表示,壽險公司行使投票權前,要先釐清與被投資公司之間,是不是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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