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蔡炳鎗於民國91年間,認定大陸地區商機及前景良好,因此從92年起拓展大陸巿場,以伊莎貝爾公司轉投資在上海開設「中國伊莎貝爾公司」,但直到98年,因「中國伊莎貝爾公司」連年虧損,蔡男及總經理林金湖為向公司股東交待,便在股東常會時,說明損失情形,並重編財務報表。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蔡炳鎗當年為拓展大陸巿場,明知法令規定,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8000萬元,卻利用多名員工名義,將資金匯至美國,再從美國將錢轉到「中國伊莎貝爾公司」,共計1320萬美元並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同時刻意隱匿未揭露財報。
檢方偵辦期間,蔡炳鎗、林金湖以及李姓財務主管都坦承不諱;檢察官審酌3人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當年是著眼於拓展大陸巿場,以提升公司營運績效,非牟個人私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聲請簡易判決,建請法院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