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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林益世藉選民服務謀私利

中央商情網/ 2013.05.2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3年5月21日電)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對林益世案今天提起上訴,檢方表示,「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判決被告林益世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恐嚇得利罪部分,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證據調查未盡等違法情形,決定提起上訴。

張進豐指出,原判決雖認賄賂罪「職務上之行為」應採實質影響力理論,但卻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兩類型,明顯違背最高法院的判例及見解。

張進豐說,不明白合議庭為何會把實質影響力加入這麼多意見,創設新想法。張進豐舉例前總統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以及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的買官案,最高法院見解都是具有「實質影響力」,換句話說,並非一定要公務員對公務機關,因此應適用林益世對中鋼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

張進豐說,原判決僅認定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豐沛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卻未審酌立委對於公股企業也具監督及質詢的權限,明顯判決不當。

承辦林益世案的特偵組檢察官蔡鴻仁則說,「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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