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3年05月21日公司名稱:寶齡富錦(1760)主 旨:本公司法律案件(補充說明)發言人:江宗明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案號:102年度他字第1565號2.事實發生日:102/05/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要求本公司提供98年第四季至99年第三季(藥品名稱:脂停膜衣錠10毫克、克羅利黴素膜衣錠500mg、美骨健錠15公絲、護腺寧錠)申報藥價之資料及其電子檔供參,並要求本公司負責人及其委任律師於102年5月31日上午11時出庭說明之。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相關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均維持正常,預估影響金額視案件偵查情形而定。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相關處理,後續情形將另行公告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