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2/05/172.發生緣由:本公司嘉南區分公司參與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採購案,經驗收及再測試結果,部分主功能未能通過該處檢驗合格,而與本公司嘉南區分公司解除該案契約,經本公司初步評估,營運上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