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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房訂金 不得逾房價3成

中央社/ 2013.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為確保消費者訂房權益已通過新規定,未來收訂金不能超過總房價3成。

消保處指出,1月至4月就已累計收到70件與訂房有關的消費糾紛申訴,為此,討論通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共達成4項重點。

首先是要求業者應將房價總金額(含稅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是否包含餐點、房間內是否提供空調設備、盥洗用具、網路服務,以及是否有接送服務等資訊完整揭露。

其次,當消費者訂房時,倘若業者要收取訂金,最高不可超過約定總房價的30%。

再者,業者應依消費者通知取消訂房時間,依比例退還消費者所繳的訂金。「解約通知距離預定住宿日」14天,應100%退還;10到13天,退還70%;7到9天,退還50%;4到6天,退還40%;2到3天,退還30%;只距離1天退還20%;當天則不退。

第四點,當消費者完成訂房手續,並收到業者回傳訂房成功訊息後,卻接到業者電話告知無法接受訂房;或在預定入住日到達目的地時,卻遭到業者回應無訂房紀錄,或住房客滿無法提供房間的消費糾紛時;規定業者應加倍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過失1倍,故意3倍。

消保處也說,但若是業者以訂房無需收受訂金的行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住,卻發生前述無法提供房間情形,為避免這類惡意競爭經營型態,此時的賠償金額以總房價計算。

消保處參議賴淑銘說,由於交通部觀光局還要通知業者,並預留公告期,今年暑假可能來不及上路。但未來上路後,業者違規,地方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最高對業者開罰新台幣10萬元;觀光局也可定期抽驗,將不合格業者公布在官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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