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8年9月間,與友人進入新竹市1間老人會館內偷竊後,持打火機引燃會館內的沙發椅,隨後與友人迅速離開。警方依監視錄影器畫面,循線查獲。
王男於法院審理時否認放火,辯稱是亂丟菸蒂,菸蒂彈到沙發椅上導致起火。
法院一審依證人證詞認為,起火處的沙發椅為真皮材質,若是微小火源遺留,只會局部碳化,並不會擴大燃燒。
一審查出,王男在同一天的清晨就已在同一個老人會館外的沙發椅上任意棄置未燒燼的菸蒂,燒燬沙發椅及鋁門窗,竟於不到24小時內再放火,惡性非輕。
法院審酌王男的父母於案發後迅速與被害人調解,並賠償新台幣65萬元等,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王男3年4月徒刑。
全案經二審駁回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