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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擬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7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5/17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一、依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6922號函規定辦理。二、本公司擬與大陸地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表彰雙方進行「QFII託管服務」之合作協議書草案。三、相關協議書草案業於102年05月17日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四、依前開函令,本公司將於協議草案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呈報金管會備查,金管會於收文次日起15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備查,本公司始得簽署相關協議,並將簽署後影本函送金管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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