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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捍衛國家主權依法執行護漁任務 毫無爭議

軍聞社/ 2013.05.17 00:00
(軍聞社記者劉育然臺北十七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為維護與行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我國前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一日制定公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依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相鄰國家重疊時,以協議方式劃定之,協議未能達成前,得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但不妨礙最後分界線之劃定。 國防部指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執行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的維護事項,故該署為落實執行政府護漁政策,保障漁民海上作業安全及漁業資源,依職權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與菲律賓重疊的專屬經濟海域,暫以北緯廿度以北為執行範圍,惟該標準作業程序亦明定重疊海域在未完成與他國協商前,暫以「平等互惠」之原則處理;外國政府不當驅趕我國漁船時,則以對等立場對該國漁船於重疊海域採取相對應措施。 國防部強調,菲律賓公務船違反國際法相關規定,槍擊無武裝的「廣大興廿八號」漁船,為確實維護我國主權及保障漁民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應有權益,中華民國海巡署及海軍艦艇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巡弋我國與菲律賓相鄰的專屬經濟海域,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無所謂穿越北緯廿度線的爭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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