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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方涉殺人 中華民國有管轄權

中央商情網/ 2013.05.17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013年5月17日電)台灣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外交部指出,針對此案所涉的殺人行為,依照刑法,中華民國有管轄權。

「廣大興28號」台灣船員洪石成9日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身亡。外交部指出,有關殺人行為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及第7、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中華民國也有管轄權。

外交部指出,「廣大興28號」案案發地點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菲國公務船人員對漁船開槍射擊,洪石成中彈身亡,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外交部表示,菲國1982年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4年完成批准程序,1994年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菲國自應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辦理相關事項;若有違反,自屬違反國際法義務,應負擔相關國家責任。

依海洋法公約第73條第1項規定,沿海國為維護其主權權利,所得採取的必要措施如登臨、檢查、逮捕及進行司法程序,並不包括使用槍炮射擊等武力在內。

依同法第74條規定:相向或相鄰國家若對專屬經濟區界線有爭議者,應在國際法基礎上以協議劃定,在未達協議前則應基於諒解與合作的精神做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

外交部表示,菲律賓公務船於台菲重疊經濟海域,未能尊重中華民國在該海域也享有的主權權利,濫行掃射台灣漁船造成漁民不幸身亡,嚴重違反海洋法公約規定;使用武力攻擊及連續掃射致台灣漁船船員傷亡、漁船遭破壞的相關行為,也不符國際間執行臨檢的標準,已違反國際法人道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及國際法的救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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