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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成報/ 2013.05.16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環保署於102年4月25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加嚴粒狀污染物之排放標準,環保局請各事業單位儘速進行廠內之污染防制設備檢視及規劃污染減量工作,以符合修正後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標準。

這次環保署修正之內容重點包括:參考國外先進國家針對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管制方式,將國內現行粒狀污染物濃度(mg/Nm3)為排氣量(Nm3/min)指數函數之複雜計算公式,簡化為單一標準管制,及修正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區分燃燒過程及燃燒以外過程,屬燃燒過程者,102年4月25日起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mg/Nm3;102年4月25日前設立之污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100mg/Nm3。屬燃燒以外過程者,102年4月24日起適用標準限值為100mg/Nm3。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環保署於民國81年發布實施「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施行期間除民國96年修正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外,未修正其他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鑑於國際間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已趨嚴格,因應管制必要性,評估國內業者實際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修正加嚴本標準第2條附表1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值,以符合民眾生活環境空氣品質之需求。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再次提醒您,本次修正給予修正發布日前之既存污染源有1年改善緩衝期,業者於緩衝期間適用修正前標準,修正發布日後之新設污染源自修正發布日起適用本標準,業者應有效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影響鄰近空氣品質。前揭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若有法規之疑義可逕洽諮詢專線037-371571或037-371572,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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