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巿土地地目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若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請直接向屏東縣府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