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尿毒症患者王姓女子於民國98年8月12日下午在外傭的陪同下,前往內湖三軍總醫院洗腎。
2人搭乘計程車抵達醫院後,王女扶在計程車門上,等候外傭拿輪椅。期間,徐姓女子與女兒進入計程車後座並關上車門,王女的手因而離開車門,但卻重心不穩倒地,撞及頭部,王女送醫後不治死亡。
王女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徐女賠償殯葬費、慰撫金等約517萬元。法院一審判徐女賠償王女的父母245萬多元,徐女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王女明知自己身體狀況容易站立不穩跌倒,看見徐女上車時卻未出言示警,也有一半過失,判徐女給付王女的父母122萬多元,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