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通知本市15家連鎖大賣場、超商及超市等販賣場所如販售案內涉案產品應立即下架,案內違規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法應沒入銷毀;惟如經評估相關產品足以造成人體健康危害者,則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及食品業者,應慎選合格原物料來源,若有發現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告之產品品項仍於架上販售,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1061,衛生局將立即派員下架查察封存違規產品。以上訊息,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www.healt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