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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雙鴻一,代碼:33241),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中央商情網/ 2013.05.15 00:00
日  期:2013年05月15日公司名稱:雙鴻科技(3324)主  旨: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雙鴻一,代碼:33241),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發言人:林芳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5/152.公司名稱: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雙鴻一」將於102年7月19日發行屆滿二年,依「雙鴻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債權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102年7月9日起至102年7月19日止),依債券賣回手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一經送達,即不得撤銷),要求以債券面額之 102.01% 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2)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欲行使賣回權之債券持有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2年7月9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7月1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檢附下列文件至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往來證券商申請賣回:(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洽往來證券商提供)(二)證券存摺(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註:上項所列文件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債券持有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定為準。3)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訂為102年7月19日。為辦理本次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102年6月7日起至102年6月11日止停止辦理「雙鴻一」過戶登記,以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若本轉換債之原持有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已將所持有之「雙鴻一」轉換或出售,恕無法行使賣回權,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雙鴻一」轉換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4)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應於債券賣回基準日(102年7月19日)之五個營業日內,即102年7月26日,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郵匯費後,以匯款或普通掛號郵寄支票方式支付價金予各申請人。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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