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家營造公司於民國99年3月4日誤認臨時工徐姓男子離職,退掉他的勞保及團保,後來發現,才再次幫他加保。
徐男的家屬主張,徐男於99年4月間,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後,他們因營造公司的疏失,無法領取住院的新台幣18萬元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300萬元,請求營造公司賠償。
營造公司主張,誤將徐男退保後,有再幫他加保,團保的部分也有將相關資料傳真給保險公司,縱使加保程序未完成,事故發生時,營造公司也未扣取加保的團保費用,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營造公司職員為徐男加保時,雖有將資料傳真給保險公司,但未再確認加保程序是否完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營造公司給付318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