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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認定 菲公務船故意殺人

自由時報/ 2013.05.15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李立法/綜合報導〕屏東地檢署及刑事警察局對菲船濫殺我漁民案的初步調查報告出爐,檢警認定菲國公務船故意殺害我國漁民;漁船至少有四十五個槍彈入口,「簡直要置船上所有漁民於死地」。

檢盼將兇手引渡來台

屏檢並建議法務部及外交部等機關,應要求菲國將兇手引渡來台進行偵審程序;如無法抓來台灣,應由菲國司法機關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且須賠償被害家屬及漁船損失。

據了解,等我方調查團赴菲蒐證後,即可製作完整的調查報告。

另外,行政院昨天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赴菲調查事宜,會中初步決議,我方赴菲代表團成員,由外交部、法務部、刑事局、海巡署、漁業署等機關共十人以上代表組成,近日將啟程;至於赴菲確定時間及細節,將由外交部主導決定。

外交部等組赴菲調查團

據了解,赴菲調查團團長可能由法務部或外交部的司長級官員擇一擔任,外交部可能人選為亞東太平洋司長或條約法律司長;法務部人選可能為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最後人選將由總統府或行政院高層決定。

關於赴菲調查一事,屏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昨指出,屏檢將派出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承辦檢察官劉嘉凱、曾士澤及一位書記官前往。我方將要求菲方同意勘驗涉案的公務船、槍枝,審訊涉案人員,了解開槍原因,同時要求查扣相關證物,如不能將嫌犯帶回台灣審判,菲方需保證公正審理此案,讓司法制裁兇手。

蔡榮龍表示,「廣」號船身只有被掃射的彈孔,沒有碰撞痕跡,航行紀錄器上,記錄該船五月九日上午案發時的方位、船速等資料,是最客觀的證據,盼菲方出示公務船案發時的執行錄影畫面及相關航程紀錄,供雙方司法人員進行比對。

蔡榮龍並說,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七十三條,沿海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針對違反漁業法律的處罰,不得包括監禁或其他方式的體罰,何況是開槍掃射,被逮捕的船隻及船員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後,即應迅速釋放。菲國身為簽約國,卻違反公約,於法於理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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