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年次的被告是單親父親,民國91年間曾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並發生性關係,遭對方家長提告,經法院判刑入獄,97年假釋出獄後,竟將魔掌伸向就讀國小的親生女兒。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就讀小一時,被告就趁2人同睡一張床,不顧女兒反抗,性侵得逞;女童升上小三後,男子雖再婚,仍趁妻子離家時,要求女童替他口交,事後還將精液裝在杯中,要女兒喝下。
「他上身沒有穿衣服,穿著四角褲來找我」女童在庭訊時淚流不止,指控父親共對她性侵4次,因繼母會打人,不敢說出來;直到住在寄養家庭,有另1名被安置少女也有同樣遭遇,才向寄養媽媽傾吐。
雖然被告辯稱女兒有翹家紀錄,會編故事、說謊,因有時會責打女兒,才遭誣陷報復;但法官審酌被害女童證詞及其他證據後,認為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人父,竟不克制自己性衝動,罔顧人倫,行為舉止極度失當,重判他1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