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男因不滿59歲的林姓友人散布不實謠言,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凌晨,涉嫌酒後持菜刀到林男位在新北市住處理論,在門外大聲叫囂、敲打鐵門並割破紗窗。
法院表示,被告林男從側門外出行經防火巷時,隨手撿起地上木棍,朝蔡男頭部和眼部等處攻擊,被害人送醫急救後,除右下腿骨折和臉部撕裂傷外,右眼最佳矯正視力只剩眼前70公分的辨識指數,視力已嚴重受損。
被告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有拿棍棒毆打蔡男,但沒有想讓對方受重傷的犯意,辯稱是蔡男舉起菜刀作勢要砍他,才會拿木棍胡亂揮舞,沒多久對方就倒地不起,並認為他是正當防衛。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衝動即持棍毆打告訴人,且至今雙方仍未和解,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決林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