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鴻翊:代子公司利信光學蘇州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14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5/1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崔立秋(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主要管理階層之配偶(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16(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406(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22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營運週轉所需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無(2)日期:無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22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8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子公司利信光學蘇州有限公司為提高銀行貸款額度,應貸款銀行要求購置保單增加銀行業務績效,故原貸款額度由RMB15,000仟元增加至RMB19,000仟元。在102/3/26取得銀行貸款RMB19,000仟元,利信公司於102/3/27將RMB3,000仟元借予關係人崔立秋,由崔立秋向銀行購置RMB3,000仟元保單。關係人崔立秋除立下RMB3,000仟元之借據予利信公司,且於102/4/1以該保單向銀行設質取得RMB2,100仟元歸還利信公司。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