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2)年3月間於台北市及網路隨機購樣20件行動電源,共價購市售行動電源20件,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國家標準CNS 15364等相關章節進行9項品質檢測,並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進行標示查核。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檢測20件全部不符合規定:
(一)實測「最大放電容量」全部不符合商品標示之「額定容量」,顯有標示不實之情形。
(二)本體全部沒有「可再充電之鋰或鋰離子」之中文標示,消費者無法知悉內裝為鋰電池。
(三)檢測「單電池組成」項目,有5件之單電池組合,無法判定屬同一製造來源,不能確認其組成及電容量是否相似,可能造成充放電不平衡過熱,有危險之虞。
(四)有關「絕緣與配線」「外部短路」及「自由落下」項目,有1件不符合規定,其絕緣阻抗檢測結果<1MΩ(應≧5MΩ),不符合絕緣保護之要求,易造成短路情形。
(五)至於有關「排氣」「電力限制型電源」及「溫升試驗」項目,20件全部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部分:(附表2.3)
(一)商品標示:
20件全部不符合規定。其中最大放電容量20件均與實測不符合。又有5件未標示「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資料」。1件本體標示made in Taiwan,而外包裝卻標示made in China,顯有標示不一致之情形。
(二)環保標示:
1.有標示『廢電池請回收』字樣及回收標誌「 」,5件符合規定,15件不符合規定。
2.有「依法申報電池營業量、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僅有8件,未申報則有12件。
行政院消保處就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已請經濟部及環保署要求業者儘速改善。並做下列措施:
一、請經濟部辦理下列項目:
(一)研議將行動電源列為應施檢驗品目,納入商品檢驗法管理;並對於進口之單電池及電池組應加以列管。
(二)要求進口業者應依規定附完整中文標示、說明書及警語;並研議本國製之行動電源應於商品附加說明書及警告標示。
二、請環保署辦理下列項目:
(一)研議行動電源本體應標示「回收標誌 」及「廢電池請回收」字樣。
(二)加強宣導廢棄行動電源之正確回收方式,並列為重點稽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