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之1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
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
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
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上述新增條
文自102年1月1日施行。另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4月3日以能油字第10200060910
號函釋「鑑於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增訂第26條之1係於102年2月27日修
正發布,並於該準則第40條敘明自102年1月1日施行,爰事業之102年度財務報表
應遵行辦理。至101年度財務報表係適用原準則之規定,亦即101年度財務報表無
需調整之」。(二)前述法令之增訂與函釋,雖整體收益不變,但本公司管線設備之表外管收入須自
102年1月1日起轉列為遞延收入,並於後續年度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
列為收入。估計本公司102年度稅後淨利約減少新台幣6,000萬元至7,000萬元,
但影響數將逐年遞減,至資產使用年限期滿,則影響數為0。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本公司102年5月13日第16屆第6次董事會承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