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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釋疑/中華民國與菲律賓無正式邦交 怎稱駐菲大使?

NOWnews/ 2013.05.13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台菲兩國因「廣大興28號」事件陷入緊張,我國要求菲律賓「正式道歉」,否則將召回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大使」;並要求菲律賓駐台「代表」返回菲國協助妥善處理本案。對此,許多民眾不解,兩國並非邦交國,為何我方稱駐菲代表為大使。

我國稱駐外代表為大使,是因為外交部為解決派駐邦交國使領館及無邦交國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且不一致之問題,並配合組織改造進程,於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時提出簡併職稱之構想,期盼未來不需特別區分派駐地點,均使用大使、公使、參事、一二三等秘書等正式外交官銜,以辦理駐外人員之任免遷調、銓敘等人事作業。

外交部說明,駐外大使或代表在外都代表中華民國,不論是稱為「大使」或「代表」,對內都是我國派在當地之「大使」,代表我國行使職權。實務上,駐外人員派駐非邦交國時,外交部仍將考量各國實際情形,因地制宜核定適當名義對外,例如派駐無邦交國之「大使」,仍以「代表」名義對外洽公或與駐在國接觸。對駐在國來說,我派駐當地之代表官員仍以「代表」之職稱對外聯繫,不致引起駐在國質疑,也不會影響對外工作之運行。

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名稱為「駐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為王樂生。菲國在台機構為「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首長為白熙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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